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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建议修下例订《证券及期货条例》内与执法相关的条文的咨询文件回应

有关建议修下例订《证券及期货条例》内与执法相关的条文的咨询文件回应

刊登日期: 2022-08-08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网上递交
香港鲗鱼涌华兰路18号
港岛东中心 54 楼

致: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敬启者:

关于: 有关建议修下例订《证券及期货条例》内与执法相关的条文的咨询文件

本会提交下列关于建议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内与执法相关的条文的咨询文件的意见。

第 1 部分 ── 证监会建议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213 条(强制令及其他命令),以提供一个诉讼因由,使证监会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94 或 196条对某受规管人士行使任何权力后,能够向原讼法庭申请作出《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213 条所指的强制令及其他命令。
 
问题 1: 你是否赞同:(i)有关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213 条的建议,藉此扩大证监会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94 或 196 条对受规管人士行使任何权力后,可向原讼法庭申请作出补救及其他命令的基础;及(ii)有关对第213(1)、(2)、(7)及(11)条作出相应修订的建议?请说明你的看法。
 
本会反对(i)及(ii)的修订建议!

鑑于现有的持牌人士已经受到多项规则及法例监管,本会希望证监会能够审慎行使相关权力,避免对持牌人士造成不必要的压力。

若修订通过,日后相关人士除了遭证监会处罚外,也可能要因第213条向投资者「回水」,涉及的金额可能极为庞大,此修订争议较大。现时不少涉及违规的持牌人士是与证监会达成和解后,证监会才以第194条及第196条处罚,假若日后有机会再被证监会以第213条追讨,恐怕相关违规人士宁愿继续法律行动,而不与证监会和解。


证监会如果能以第213条向被视为非持牌合适人选进行追讨,对中小型保荐人的工作和其员工打击甚大,尤其是他们的保险额或未能覆盖得到全部追讨金额,日后甚至会有券商可能宁愿放弃承接保荐工作,以减低被重罚风险。严重影响香港作为金融市场及集资地位!严重影响到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
 
问题 2: 对于就涉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第213(3A)条作出相应修订的建议,你是否有任何意见?请说明你的看法。
 
本会对此项修订建议没有意见。
 

第2部分 ── 证监会建议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3(3)(k)条所载对第103(1)条(在某些情况下发出关于投资的广告、邀请或文件的罪行)的豁免,务求使有关豁免的涵盖范围符合最初的拟定目的,并建议对第 103(3)(j)条作出相应修订。
 
问题 3: 你是否赞同有关修订第 103(3)(k)条所载的豁免及对第 103(3)(j)条作出相应修订的建议?请说明你的看法。
 
此乃为了更有效地保障投资大众的利益,本会对此项修订建议没有意见。
 

第 3 部分 ── 证监会建议扩阔《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内幕交易条文的范围,以涵盖:(i) 在香港就于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或其衍生工具进行的内幕交易;及(ii) 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的内幕交易(前提是当中涉及在认可证券市场 ── 即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营办的证券市场 ── 上市的任何证券或其衍生工具)
 
问题 4: 你是否赞同将《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内幕交易条文的范围,扩大至涵盖在香港就境外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进行的内幕交易的建议?请说明你的看法。
 
鑑于境外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重大非公开资料(Material Non-Public Information)的定义可能与香港不同,本会希望证监会能够就境外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内幕交易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好让投资者或持牌人士避免不慎地堕入内幕交易的陷阱。
 
问题 5: 你是否赞同将《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内幕交易条文的范围,扩大至涵盖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的内幕交易(前提是当中涉及任何香港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请说明你的看法。
 
本会对此项修订建议没有意见。
 


如果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繫本会会长 陈志华先生 或 本会关注行业部主任 吴家辉先生。


敬祝
    安康


香港证券及期货专业总会
会长
陈志华 谨启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