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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港交所:有关库存股份的《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建议

回应港交所:有关库存股份的《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建议

刊登日期: 2023-12-22
 
致: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联交所」)
 
回应:有关库存股份的《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建议
 
1. 您是否同意我们的建议,修订《上市规则》以删除有关登出购回股份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案:同意;
 
原因:基于大部分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都不是在香港成立,不受《公司条例》的股份购回条文约束。而这些上市的发行人当中,有超过90%以上是在允许持有库存股份的司法权区註册成立。删除是次咨询的有关规定,允许发行人可以根据其註册成立地点的法律以及组织章程檔来决定是否以库存方式持有回购股份,可为发行人更灵活及更迅速地调整股本,从而可能让该公司降低整体的资金成本。
 
 
2. 您是否同意我们的建议,如第三章建议(1)(a)至(c)项下所述,要求库存股份再出售须遵守与发行新股相同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案:不同意
 
原因:是否需要就库存股份的使用定出限制,就库存股份是否被允许用以质押或用作为抵押品好像没有清晰界定,虽然库存股份并非公司资产,理应不可以用以质押或用作为抵押品;此外,是否会在特定期限后需要发行人注销相关库存股份, 根据修订后的7.19A(1)及7.27b,转售或配售库存股份部分并没有纳入计算供股或公开招股的合拼计算,库存股份的再出售基本上等同以配售方式发行股份,因此应该合并计算。假如不需要根据第7.27A条进行,少数股东的权益可能有机会在短时间内被大量摊薄。是否会考虑规定以库存方式持有及可作出售用途的股份的数目,在特定期限内规定在某个百分率或其他上限之下。
 
 
3. 您是否同意我们的建议,要求购回股份后再出售库存股份(不论在场内还是场外)须受暂止期约束?请说明理由。
 
答案:同意
 
原因:确保有关公司的股份存在公平的市场,保障公众股东及债权人。相信这制度的原意只是一个可能较快或更灵活的发行及配售新股机制,基本方针是为发行人带来一个额外的途径可以以十足的市场价格进行资本管理,而非鼓励发行人炒卖自身的股票。
 
 
4. 您是否同意我们的建议,要求在联交所进行库存股份再出售后再在联交所购回股份须受暂止期约束?请说明理由。
 
答案:同意
 
原因:发行人频繁投资本身股份反而增加公司本身的营运风险,尤其是管理层认为公司的资金最好用于投资本身股份的情况下。
 
 
5. 您是否认为暂止期(任一方向)应短于30日?如果是,请与我们分享您对于适当的暂止期期限的建议及理由,包括应如何解决第68段所考虑的问题。
 
答案:不同意
 
原因:相信一间致力长远发展的发行人,并不会将管理层的精力及公司的资源投放于频繁买卖库存股份上,30日或更短的暂止期,好像在鼓励发行人在市场上进行股份交易活动及提高交易量,发多于正常的商业活动决策。如上述,假如发行人频繁投资本身股份反而增加公司本身的营运风险,尤其是管理层认为公司的资金最好用于投资本身股份的情况下。
 
 
6. 您是否同意我们的建议,对在联交所再出售库存股份施加如第三章建议(2)(b)项下第69段所述的交易限制?请说明理由。
 
答案:同意
 
原因:根据披露为原则刊发公告,有助投资者瞭解有关商业决策的基础及是否为股东带来裨益。
 
 
7. 您是否同意我们在第三章建议(2)(b)项下第70段所述的有关场内库存股份再出售的建议?请说明理由。
 
答案:同意
 
原因:关连交易,代价股份或超出某个百分比率的交易应该以刊发公告的披露方式让投资者详细知悉相关情况。
 
 
8. 您是否同意我们在第三章建议(3)项下所述的有关新上市申请人的建议?请说明理由。
 
答案:不同意
 
原因:允许犹如新股上市6个月后即可发行新股,假如适用于库存股份,仅仅6 个月的期限是否有效免于投资大众的股权在上市后不久便被摊薄,并确保控股股东对投资者的承担。这会否鼓励公司在上市不久后即积存库存股份作为潜在的代价股份或反收购毒药,又或者让投资者产生发行人股票发行人自己在炒卖的错觉,例如在绿鞋机制下,发行人行使超额配售权获得更多的集资规模后,又在市场上回购库存股份,便于日后短时间内出售相关库存股份。加上最近有关豁免双重参与的修订, 假如没有在特定期限内规定在某个百分率或其他上限之下出售或回购库存股,可能无法达到修订的原意。
 
 
9. 您是否同意我们的建议,如第三章建议(4)(a)项下所述,要求发行人(作为库存股份持有人)就《上市规则》规定须经股东批准的事宜放弃投票?请说明理由。
 
答案:同意
 
原因:库存股份的本质理应实际上被视为已经被注销,本来就不应存在股东权益包括股息,投票权或用作为抵押品等。 
 
 
10. 您是否同意我们的建议,如第三章建议(4)(b)项下所述,在根据《上市规则》计算发行人的已发行股份及有投票权股份时,库存股份概不计算在内?请说明理由。
 
答案:同意
 
原因:否则可能导致发行人的管理层利益及股东利益之间的衝突,管理层可以通过行使相关投票权背离股东的最大利益。
 
 
11. 如第77段所述,建议中的《上市规则》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在计算发行人的已发行的有投票权股份时对库存股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对此,您可有任何意见?
 
答案:同意
 
原因:两者的披露权益制度在原意上并不完全相同。采用更严谨的计算方式可以更有效监察内幕交易的相关事宜。
 
 
12. 您是否同意我们的建议,如第三章建议(4)(c)项下所述,要求发行人在说明函件中披露其拟购回的股份是否会註销或被保留作库存股份的意向?请说明理由。
 
答案:同意
原因:假如情况犹如新发行人因应商业决策更改募集资金用途的意向,应需作出额外公告及相关决策的原因。
 
13. 您是否同意我们的建议,如第三章建议(4)(d)项下所述,订明发行人或 其附属公司再出售库存股份包括由其代理人或名义持有人代为进行的 库存股份再出售?请说明理由。
 
答案:同意
原因:相应增订有关内容可以堵截漏洞。
 
 
如对此信函有任何查询,欢迎随时与本人(电话:           /电邮:      @hksfpa.org)联络。
 
 
敬祝
     安康
 
 
 
香港证券及期货专业总会
会长
陈志华 敬上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