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实施加密资产申报框架和与共同汇报标准有关的修订咨询文件回应
刊登日期: 202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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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库务科 | |
在香港实施加密资产申报框架和与共同汇报标准有关的修订咨询文件回应
香港证券及期货专业总会就题述事宜回应。
1. 作为申报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你会否识辨并收集须申报及非申报人士的资料?
回应:
是的,业界普遍支持「更广泛的方法」来收集数据。如同在咨询文件中所指出,并得到业界实践支持的共同汇报标准(CRS)实施,将客户在初始阶段分为「须申报」和「非申报」类别会增加持续监控的负担。如果非申报客户搬到须申报的司法管辖区(或如果某司法管辖区后来被列入须申报名单),申报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将需重新联繫客户以收集数据,这在行政上是繁重的,并且可能引起客户摩擦。虽然本会支持选择收集这些数据,但本会强调法律框架必须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明确保护申报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当他们为未来合规预期而收集非申报人士的数据时,确保不与数据最小化原则发生衝突。
2. 就拟议的申报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备存纪录的规定,你有什么意见?
回应:
本会大致同意六年的保留期,以符合现有的税务和CRS标准,但对于解散后个人所承担的责任表示担忧。然而,要求董事或主要职员在实体解散后仍需负责保留纪录(如PwC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所指出)带来了实际操作上的挑战。一旦公司解散,前任职员可能缺乏资源、安全存储设施或法律地位来安全地保管前客户的敏感个人资料。本会建议政府允许指定第三方保管人(例如清算人或持牌公司服务提供者)来履行这项义务,而不是将无限的个人责任和后勤负担加诸于前任个人职员。
3. 就规定所有符合任何与香港有申报关联的申报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必须登记的建议,你有什么意见?
回应:
本会原则上支持强制登记以确保公平竞争,但建议对「无申报者」简化流程。如咨询中所述,强制登记有助于税务局确定所有申报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总数,防止合规实体被未受监管的影子运作所削弱,这也符合香港作为强大金融中心的声誉。然而,对于那些与香港有关联但无须申报交易的申报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例如仅服务于本地香港居民的情况,香港本身不作为申报司法管辖区),全面的登记和年度申报可能过于繁重。本会建议对预期提交无申报报告的申报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实施「简化」登记或年度声明流程,以减少行政成本,同时满足税务局的监管要求。
4. 就拟议的申报框架惩罚架构(包括行政罚则机制),你有什么意见?
回应:
本会支持引入行政罚则机制作为替代起诉的选择,但对于「每个账户」的罚款结构在小技术错误上无上限地应用表示谨慎。行政罚则机制是一种务实工具,允许更快速地解决不合规问题,并节省业界和政府的法律成本。(PWC也持相似观点)提议中对「每个账户/用户罚款1,000元」(类似于咨询背景中提到的英国模式)的引入,可能导致对于系统性软件错误(影响数千账户且无意欺诈)征收过高的罚款。本会建议对于非故意的行政错误或初犯,设定「合理上限」,确保「每个账户」的计算仅用于故意疏忽或刻意逃避的情况。
5. 就提交申报框架报表的建议方式,你有什么意见?
回应:
本会欢迎电子提交机制,但希望除了XML上传外,能提供应用程式介面(API)解决方案。对于大型申报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和金融机构而言,通过门户网站手动上传文件(即使是XML文件)可能会带来操作风险。直接API连接可以实现报告流程的全自动化。考虑到加密资产数据的复杂性,所提议的提交期限(年终后5个月)较为紧迫。本会建议在实施的前两年提供宽限期。
6. 你会使用自行研发的软件还是税务局在申报框架平台提供的数据拟备工具来拟备数据檔案?
回应:
业界的偏好因机构大小而异,因此必须同时强力支持这两个选项。大型申报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和金融机构会偏好使用自行研发的软件或第三方企业解决方案,以便直接整合其内部资料库。他们需要详细的XML模式规范和测试沙盒,且需在上线日期前至少12个月提供。较小的申报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将主要依赖税务局的数据拟备工具。这个工具必须用户友好,支持批量数据导入(如从Excel),并包含内建的验证检查以防止报告被拒。税务局应同时发布XML模式和数据准备工具的测试环境,以确保所有市场参与者,不论规模大小,都有平等的准备时间。
7. 就申报从出售或赎回相关加密资产所得的总收入,须采用预设安排的建议(即规定申报财务机构根据共同汇报标准和申报框架所订申报相关资料),你有什么看法?
回应:
本会强烈支持预设安排(双重申报),即使它看似冗余。「可选处理」(允许若收益已在CARF下报告,则RFIs可省略CRS报告)会增加技术复杂性。这要求RFIs建立复杂的核对逻辑,逐个交易确认特定资产是否在CARF下报告,再决定是否从CRS中排除。采用预设安排意味着RFIs无论CARF状态如何,均在CRS下申报总收入。这消除了因匹配错误导致的少报风险,并减少了在报告引擎中建立排除逻辑的成本。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预计将采用预设处理。与全球标准保持一致,确保在香港的RFIs可以在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中使用标准化的报告逻辑。
8. 就规定香港所有申报财务机构必须登记的建议,你有什么意见?
回应:
本会接受强制登记的建议,但要求为「无申报者」和投资实体提供简化机制。据本会了解,这项建议源于OECD同侪审查的建议,以协助税务局确定所有申报财务机构的总体数目。本会认识到香港必须保持「合规」评级,以维持其作为竞争性金融中心的地位。缺点之一是,对于许多私人投资实体(被分类为申报财务机构但可能没有须申报账户),这增加了行政负担。本会建议,如果申报财务机构已在CARF下註册或拥有商业登记(BR)号码,CRS登记应该可以在现有平台上简单地以「勾选」启用,而不是一个全新的申请过程。此外,如咨询中所述,要求每个申报财务机构实体持有数码证书(e-Cert)对于管理数百个基金的基金经理来说在后勤上很困难;本会强烈建议税务局考虑允许「服务提供者」或「基金经理」层级的认证来管理多个基础申报财务机构。
9. 就申报财务机构备存纪录规定的修订建议,你有什么意见?
回应:
本会大致同意记录保存期限的调整,但与本会对CARF的看法相似,对解散后的责任有所保留。建议中要求若申报财务机构解散,则高级职员(董事)需确保纪录被保存。对于基金行业,特别目的公司(SPV)常在资产出售后设立和解散,对董事的无限个人责任是个问题。立法应明确允许指定受规管的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如基金管理人或公司秘书)来承担解散后的纪录保存法律责任,从而在他们已聘用合规供应商的情况下,免除个别董事的个人储存负担。
10. 就加强共同汇报标准惩罚架构的建议,你有什么意见?
回应:
本会支持引入行政罚则机制以加快案件解决,但建议对新罚款水平采取「逐步」方式。现行系统常需法院程序来处理罚则,速度缓慢且成本高昂。行政罚则系统(如提议与CARF对齐)对于简单的迟交案件更为高效。咨询建议加强罚则以确保「威慑」,回应OECD同侪审查。然而,基于「每个账户」或「每天」的罚款对于大型金融机构来说,由于小数据故障可能迅速升高。对于未发现逃税意图的操作性错误,应设罚款上限。本会建议在情况下明确规定「合理理由」辩护,例如申报财务机构依赖有效的自我证明,后来被证实为虚假,但该机构已履行标准尽职调查。随着罚则制度的「加强」,税务局应在法律生效后提供「软着陆」期(例如12个月),对于首次行政疏忽发出警告信而非立即处以财务罚款。
如对此信函有任何查询,欢迎随时与杨伟健博士( / )或联络本人(电话: /电邮: )。
敬祝
安康
【签署】【盖章】
香港证券及期货专业总会
会长
陈志华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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