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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咨询:有关《证监会就打击洗钱指引展开咨询》

证监会咨询:有关《证监会就打击洗钱指引展开咨询》

刊登日期: 2020-12-18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网上递交
香港鲗鱼涌华兰路18号 https://www.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consultation/
港岛东中心54楼  

致: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敬启者:

有关《证监会就打击洗钱指引展开咨询》回应

问题1:你是否赞同对机构风险评估的定期覆核应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或在发生触发事件时更频密地进行?请加以说明。

本会回应:应设定时限定期覆核,或就触发事件时而进行检讨。本会建议,每年一小检,两年深度检。如果每两年一次覆核,本会认为未能追得上时代步伐。如果触发事件(triggering event的话,便要即时进行补救及检讨。每年一小检意指,就高、中风险客户进行检讨,这些客户存入资金后,与其交易方面有没有存在合规风险隐患。两年深度检意指就整体系统、制度全面检讨。

问题2:你是否认为该经扩阔了的清单所列举的风险指标示例已够全面?请说明你的看法。

本会回应:本会认为已经够全面。

问题3:你是否赞同有关跨境代理关係的条文对证券业的适用范围?请加以说明。
问题4:对于应用于证券业的跨境代理关係的额外尽职审查及其他减低风险的措施,你是否有任何意见?请说明你的看法。

本会回应:本会未能全面赞成,有关跨境代理关係的条文对证券业的适用范围。

本会认同需要为证券业的跨境代理关係的额外尽职审查及其他减低风险的措施,但持有不同意见。
本会强调,因为有潜在流失客户到其他券商风险,及避免代理中介券商反利用客户尽职审查之名向有关客户进行宣传。对等司法管辖区的海外或本地受代理中介券商,双方有对等的反洗钱规定,理应知道有必要履行尽职审查规定,应信任下家券商(Respondent Instituion有履行相关尽职审查规定,上家券商(Correspondent Institution不应该再进一步审查客户资料。除非是非对等司法管辖区的海外或本地受代理中介券商则必须做额外尽职审查,或可按照沃尔夫斯堡组织做尽职审查问卷(Wolfsberg Questionnaire

另外,本会只认为由本地银行向香港境外银行建立业务关係时由前者做尽职审查,不是由本地金融服务商(包括券商、资管之类)为上述关係做尽职审查,原因本地金融服务商并不是银行,没有银行业界相关资讯。本地金融服务商基于本地银行需要履行反洗钱规定,所以信任本地银行提供跨境银行服务。

问题5:你对在风险为本的方法下可采取的简化及更严格的措施示例的经扩阔了的清单是否有任何意见?请说明你的看法。

本会回应:本会没有意见。如果能再多加举例就更加好。

问题6:你对建议的《打击洗钱指引》修订本中附录B所载可疑交易及活动的预警指标示例清单是否有任何意见?请说明你的看法。

本会回应:本会没有意见。

问题7:你对就准许延迟进行第三者存款尽职审查而设的便利业界的导引是否有任何意见?请说明你的看法。

本会回应:本会欢迎 贵会准许延迟进行第三者存款尽职审查而设的便利业界的导引,也给业界多点弹性空间。同时业界也不应滥用,持牌法团应在以其客户存入的资金为交易结算前,进行第三者存款尽职审查。

如对此信函有任何查询,欢迎随时致电关注行业主任陈志华先生。

敬祝
        安康

香港证券及期货专业总会
理事会
谨启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