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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经事务科于2020年11月3日发表《有关香港加强打击洗钱立法建议咨询公众》回应

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经事务科于2020年11月3日发表《有关香港加强打击洗钱立法建议咨询公众》回应

刊登日期: 2021-01-13
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经事务科于2020年11月3日发表《有关香港加强打击洗钱立法建议咨询公众》回应

问题1: 你是否同意香港应继续根据国际标准,致力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以维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安全廉洁营商地区的地位

回应1: 本会同意于合理范围内继续根据国际标准,合适地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以维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安全廉洁营商地区的地位。

问题2: 你是否同意在进行这次修例工作时应按照特别组织的标准设立有效制度,减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和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并尽量减低业界的合规成本在两者中取得平衡?

回应2:本会同意。就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必须与现时金融机构反洗钱标准看齐。但就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而言,不能以3.2段提到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参考指引》(「《参考指引》)以金融机构反洗钱系统应用在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因为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面对是少数批发商及多数是零售商,本身客户不需要开立帐户,只是一般散客,就《参考指引》提到第6节进行客户尽职审查及第7节持续监察与客户的业务的指引,这是金融机构的规矩,但是就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而言是不设实际,提升了销售过程上不必要的举动,难道售出一件货物后,要长期追踪客户的活动吗?还有,卖出一件货物,要进行繁琐的实益拥有人尽职审查,实在没有必要。
                  
                   但就发行、赎回金粒金条等等类似商业活动而言,为加强打击洗钱活动,可以在货物上刻上商号,而客户拟向商号卖出/商号赎回货物时,客户须提供单据以作证明。这类封闭式系统运作可加强打击洗钱活动所关注。
                  
                   就贵重金属交易商而言,应该就「伦敦金」投资活动一併纳入规管。
                  
问题3:你是否同意将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纳入受规管的虚拟资产活动?

回应3:本会同意。

问题4:你是否同意虚拟资产的拟议定义?除封闭式、有限用途产品外,是否需要豁免其他数码产品?

回应4:本会同意。对于是否需要豁免其他数码产品,只要是具投资功能的数码产品,不应豁免。

问题5:私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否被纳入规管?

回应5:本会同意以证监会第七类受规管活动牌照纳入规管。

问题6:你是否同意只容许香港成立的公司申请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

回应6:本会同意,并以证监会第九类受规管活动牌照,并于牌照内加入条件纳入规管。

问题7:基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性质和风险,是否需要在适当人选准则下加入其他要求

回应7:本会同意就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性质和风险,需要在适当人选准则下加入其他要求。

问题8:应否增订其他规管要求,以减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风险?

回应8:因虚拟资产透明度低、公众对这些产品普遍认知不足,基于保障公众,本会同意应增订其他规管要求,以减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风险。

问题9:你认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牌照应属开放式还是需要定期续牌?

回应9: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与目前其他证监会受规管活动业务,按比例历史相对很小,本会认为,应需要定期续牌,藉以观望虚拟资产服务的发展。有待长时间后,可更改与目前证监会受规管活动牌照一样做法。

问题10:你是否同意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牌照的豁免安排和给予180天的过渡期?

回应10:    本会认为不应给予过渡期,防止这180天有任何挑战灰色地带行为损害公众。

问题11:    你是否同意禁止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外的其他人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任何虚拟资产交易业务,以保障投资者?

回应11:    本会同意。

问题12:    你是否同意针对无牌进行虚拟资产活动的刑罚需具有足够的阻吓作用?

回应12:    本会同意,但对公诉方面程序定罪,可被监禁两年及罚款,监禁两年实在太短,因涉诈骗,应与诈骗罪看齐,诈骗罪可最高刑罚为监禁十四年。

问题13:    你是否同意拟议的罪行,包括任何人士为诱使他人购入或出售虚拟资产作出虚假或罔顾实情的失实陈述,即属犯罪?

回应13:    本会认为以进行诈骗罪公诉。

问题14:    你是否同意赋权覆核审裁处处理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就证监会所作出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

回应14:    本会同意。
问题15:    你是否大致同意参照特别组织的规定和海外法例所订立的「受规管活动」的范围,以及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的相关定义?

回应15:    本会同意。

问题16:    註册制度应否纳入其他涉及贵重金属、宝石、贵重货品和贵重资产工具的商业活动?

回应16:    本会同意。

问题17:    你是否同意设立两级註册制度的建议,以甄别会及不会进行大额现金交易的交易商,而后者只须合乎简单的註册要求,前者则须遵守现时适用于其他指定非金融业的法定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要求?

回应17:    本会同意。但就买卖金粒而言,所有交易商只接受现金交易,应考虑到这一点,相信绝大多数是第二级牌照。本会另外建议,需制定相条例予业界遵守。

问题18:    你是否大致同意第一级及第二级註册的相关要求,包括第二级註册须每三年续牌?

回应18:    建议发牌头十年,应每年续牌,对行业发展进行观望。之后视情况,放宽续牌年数。

问题19:    你是否同意受《打击洗钱条例》规管的金融机构进行附属于其主要业务的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时,可获豁免註册?

回应19:    本会同意。

问题20:    你是否同意非经常在港的境外交易商毋须註册,只须申报现金交易,而违规者会被检控?

回应20:    本会不同意,恐怕有人藉此漏洞进行违法活动。应参考证监会短期牌照方法,向这些境外交易商註册或登记。

问题21:    你是否同意为现有交易商提供180天的过渡期和当作为註册的安排,以协助他们适应註册制度?

回应21:    与上述回应10不同,较少有关公众利益,可以提供180天的过渡期和当作为註册的安排。

问题22:    你认为拟议刑罚是否足以阻吓在没有註册的情况下经营贵重金属及宝石业务?

回应22:    本会同意。

问题23:    你是否同意第二级註册交易商如不遵守《打击洗钱条例》所订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须受到与其他指定非金融业相同的行政处分,但毋须受到刑事制裁?

回应23:    本会不同意毋须受到刑事制裁。

问题24:    你是否同意赋权审裁处处理有关人士就註册主任所作决定而提出的上诉?

回应24:    本会同意。

问题25:    你是否同意政府建议的杂项修订,以处理相互评估报告及其他与特别组织有关的技术性事项?

回应25:    对于4.3段所述有关放宽前政治人物方面,本会有所保留。有不少看似前政治人物,虽然已退下职政治职务,但仍然活跃于政坛,有关人物的风险评估仍然不低。
                       
                        对于其他方面没有意见。

敬祝
          安康


香港证券及期货专业总会
理事会
谨启
2021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