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實施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和與共同匯報標準有關的修訂諮詢文件回應
刊登日期: 2026-01-18

| 香港添馬 | 電郵遞交 |
| 添美道2號 | carf@fstb.gov.hk |
| 政府總部24樓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庫務科 | |
在香港實施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和與共同匯報標準有關的修訂諮詢文件回應
香港證券及期貨專業總會就題述事宜回應。
1. 作為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你會否識辨並收集須申報及非申報人士的資料?
回應:
是的,業界普遍支持「更廣泛的方法」來收集數據。如同在諮詢文件中所指出,並得到業界實踐支持的共同匯報標準(CRS)實施,將客戶在初始階段分為「須申報」和「非申報」類別會增加持續監控的負擔。如果非申報客戶搬到須申報的司法管轄區(或如果某司法管轄區後來被列入須申報名單),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將需重新聯繫客戶以收集數據,這在行政上是繁重的,並且可能引起客戶摩擦。雖然本會支持選擇收集這些數據,但本會強調法律框架必須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明確保護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當他們為未來合規預期而收集非申報人士的數據時,確保不與數據最小化原則發生衝突。
2. 就擬議的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備存紀錄的規定,你有什麼意見?
回應:
本會大致同意六年的保留期,以符合現有的稅務和CRS標準,但對於解散後個人所承擔的責任表示擔憂。然而,要求董事或主要職員在實體解散後仍需負責保留紀錄(如PwC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所指出)帶來了實際操作上的挑戰。一旦公司解散,前任職員可能缺乏資源、安全存儲設施或法律地位來安全地保管前客戶的敏感個人資料。本會建議政府允許指定第三方保管人(例如清算人或持牌公司服務提供者)來履行這項義務,而不是將無限的個人責任和後勤負擔加諸於前任個人職員。
3. 就規定所有符合任何與香港有申報關聯的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必須登記的建議,你有什麼意見?
回應:
本會原則上支持強制登記以確保公平競爭,但建議對「無申報者」簡化流程。如諮詢中所述,強制登記有助於稅務局確定所有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的總數,防止合規實體被未受監管的影子運作所削弱,這也符合香港作為強大金融中心的聲譽。然而,對於那些與香港有關聯但無須申報交易的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例如僅服務於本地香港居民的情況,香港本身不作為申報司法管轄區),全面的登記和年度申報可能過於繁重。本會建議對預期提交無申報報告的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實施「簡化」登記或年度聲明流程,以減少行政成本,同時滿足稅務局的監管要求。
4. 就擬議的申報框架懲罰架構(包括行政罰則機制),你有什麼意見?
回應:
本會支持引入行政罰則機制作為替代起訴的選擇,但對於「每個賬戶」的罰款結構在小技術錯誤上無上限地應用表示謹慎。行政罰則機制是一種務實工具,允許更快速地解決不合規問題,並節省業界和政府的法律成本。(PWC也持相似觀點)提議中對「每個賬戶/用戶罰款1,000元」(類似於諮詢背景中提到的英國模式)的引入,可能導致對於系統性軟件錯誤(影響數千賬戶且無意欺詐)徵收過高的罰款。本會建議對於非故意的行政錯誤或初犯,設定「合理上限」,確保「每個賬戶」的計算僅用於故意疏忽或刻意逃避的情況。
5. 就提交申報框架報表的建議方式,你有什麼意見?
回應:
本會歡迎電子提交機制,但希望除了XML上傳外,能提供應用程式介面(API)解決方案。對於大型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和金融機構而言,通過門戶網站手動上傳文件(即使是XML文件)可能會帶來操作風險。直接API連接可以實現報告流程的全自動化。考慮到加密資產數據的複雜性,所提議的提交期限(年終後5個月)較為緊迫。本會建議在實施的前兩年提供寬限期。
6. 你會使用自行研發的軟件還是税務局在申報框架平台提供的數據擬備工具來擬備數據檔案?
回應:
業界的偏好因機構大小而異,因此必須同時強力支持這兩個選項。大型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和金融機構會偏好使用自行研發的軟件或第三方企業解決方案,以便直接整合其內部資料庫。他們需要詳細的XML模式規範和測試沙盒,且需在上線日期前至少12個月提供。較小的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將主要依賴稅務局的數據擬備工具。這個工具必須用戶友好,支持批量數據導入(如從Excel),並包含內建的驗證檢查以防止報告被拒。稅務局應同時發布XML模式和數據準備工具的測試環境,以確保所有市場參與者,不論規模大小,都有平等的準備時間。
7. 就申報從出售或贖回相關加密資產所得的總收入,須採用預設安排的建議(即規定申報財務機構根據共同匯報標準和申報框架所訂申報相關資料),你有什麼看法?
回應:
本會強烈支持預設安排(雙重申報),即使它看似冗餘。「可選處理」(允許若收益已在CARF下報告,則RFIs可省略CRS報告)會增加技術複雜性。這要求RFIs建立複雜的核對邏輯,逐個交易確認特定資產是否在CARF下報告,再決定是否從CRS中排除。採用預設安排意味著RFIs無論CARF狀態如何,均在CRS下申報總收入。這消除了因匹配錯誤導致的少報風險,並減少了在報告引擎中建立排除邏輯的成本。大多數司法管轄區預計將採用預設處理。與全球標準保持一致,確保在香港的RFIs可以在不同地區的分支機構中使用標準化的報告邏輯。
8. 就規定香港所有申報財務機構必須登記的建議,你有什麼意見?
回應:
本會接受強制登記的建議,但要求為「無申報者」和投資實體提供簡化機制。據本會了解,這項建議源於OECD同儕審查的建議,以協助稅務局確定所有申報財務機構的總體數目。本會認識到香港必須保持「合規」評級,以維持其作為競爭性金融中心的地位。缺點之一是,對於許多私人投資實體(被分類為申報財務機構但可能沒有須申報賬戶),這增加了行政負擔。本會建議,如果申報財務機構已在CARF下註冊或擁有商業登記(BR)號碼,CRS登記應該可以在現有平台上簡單地以「勾選」啟用,而不是一個全新的申請過程。此外,如諮詢中所述,要求每個申報財務機構實體持有數碼證書(e-Cert)對於管理數百個基金的基金經理來說在後勤上很困難;本會強烈建議稅務局考慮允許「服務提供者」或「基金經理」層級的認證來管理多個基礎申報財務機構。
9. 就申報財務機構備存紀錄規定的修訂建議,你有什麼意見?
回應:
本會大致同意記錄保存期限的調整,但與本會對CARF的看法相似,對解散後的責任有所保留。建議中要求若申報財務機構解散,則高級職員(董事)需確保紀錄被保存。對於基金行業,特別目的公司(SPV)常在資產出售後設立和解散,對董事的無限個人責任是個問題。立法應明確允許指定受規管的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如基金管理人或公司秘書)來承擔解散後的紀錄保存法律責任,從而在他們已聘用合規供應商的情況下,免除個別董事的個人儲存負擔。
10. 就加強共同匯報標準懲罰架構的建議,你有什麼意見?
回應:
本會支持引入行政罰則機制以加快案件解決,但建議對新罰款水平採取「逐步」方式。現行系統常需法院程序來處理罰則,速度緩慢且成本高昂。行政罰則系統(如提議與CARF對齊)對於簡單的遲交案件更為高效。諮詢建議加強罰則以確保「威懾」,回應OECD同儕審查。然而,基於「每個賬戶」或「每天」的罰款對於大型金融機構來說,由於小數據故障可能迅速升高。對於未發現逃稅意圖的操作性錯誤,應設罰款上限。本會建議在情況下明確規定「合理理由」辯護,例如申報財務機構依賴有效的自我證明,後來被證實為虛假,但該機構已履行標準盡職調查。隨著罰則制度的「加強」,稅務局應在法律生效後提供「軟著陸」期(例如12個月),對於首次行政疏忽發出警告信而非立即處以財務罰款。
如對此信函有任何查詢,歡迎隨時與楊偉健博士( / )或聯絡本人(電話: /電郵: )。
敬祝
安康
【簽署】【蓋章】
香港證券及期貨專業總會
會長
陳志華 敬上
2026年1月19日
最新行業政策倡議
回應有關就虛擬資產提供意見的服務提供者和虛擬資產管理服務提供者的進一步諮詢
2026-01-20
2026至27年度財政預算案意見書
2026-01-19
在香港實施加密資產申報框架和與共同匯報標準有關的修訂諮詢文件回應
2026-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