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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咨询:有关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咨询文件

港交所咨询:有关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咨询文件

刊登日期: 2021-12-10
问题1
您是否同意我们的建议,新增一项守则条文,规定发行人董事会确保公司文化与公司的目的、价值及策略一致?

增加透明度名言行一致,有助小股东及准小股东对该公司信任及了解。

问题2
您是否同意我们的建议:
(a) 新增一项守则条文,规定发行人制定反贪污政策;及

这是有助提升廉洁商业文化

(b) 将一项建议最佳常规升级为守则条文,规定发行人制定举报政策?

这有助保护及不侵害小股东利益

问题3
您是否同意我们的建议,新增一项守则条文,规定发行人披露有关确保董事会可取得独立观点及意见的政策,并每年检讨有关政策的实施及有效性?


董事会及其公司高层有可能对同一件事观点有落差,聘请独立顾问提供观点及意见的政策,但不应强制规定。

问题4(a)
您是否同意我们就重选连任多年的独董的建议,即修订一项现有守则条文,规定(i)经独立股东批准,及(ii)提供额外披露?



类似职能,在地方首长因政治制衡性出现限制任期或许是公道。但未必适用于上市公司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这是商业运作团体,只要公开说明有没有任期限制便可,不需要设定限制。

问题4(b)
您是否同意我们的建议,新增一项守则条文,规定若发行人的董事会内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均为连任多年的独董,于下次股东周年大会应委任一名新独立非执行董事,并于致股东通函中就每名连任多年的独董披露其姓名及已出任该职的时间?


有助小股东/准股东了解公司各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助了解其公司文化。

问题 5
您是否同意我们的建议,新增一项建议最佳常规,订明发行人一般不应给予独立非执行董事带有绩效表现相关元素的股本权益酬金(例如购股权或赠授股份),因为那或会令独立非执行董事决策时有偏颇,影响其客观独立?


有助其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其上市公司监察性,其实证监会对持牌公司的合规主任/内部律师不持有牌照的目的一样,不想看到监察职务上有衝突。

问题6(a)
您是否同意我们的建议,于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附註中强调,只有单一性别成员的董事会,不算是多元化的董事会?

规定性别多元性,无助提升公司管治性,亦不构成性别歧视,能者居之为大原则。

问题6(b)
您是否同意我们的建议,新增强制披露要求,规定所有上市发行人设定及披露目标数字及时间表,以在(a)董事会层面;及(b)所有僱员层面(包括高级管理层)均达到性别多元化?


规定性别多元性,无助提升公司管治性,亦不构成性别歧视,能者居之为大原则。

问题6(c)
您是否同意我们的建议,新增守则条文,规定董事会每年检讨其董事会多元化政策的实施及有效性?


这是无伤大雅的事。

问题6(d)
您是否同意我们的建议,修订相关表格,以包括董事的性别资料?

增加董事的性别资料,涉性别歧视。

问题7
您是否同意将一项守则条文升级为《上市规则》条文,规定发行人须设立提名委员会,并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成员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


这无助提升上市公司的公司管治。

问题8
您是否同意将一项守则条文升级为强制披露要求,规定发行人必须披露其股东通讯政策(包括订明股东可透过哪些渠道对影响发行人的各种事项表达意见,并列出公司采取了哪些步骤来征求和了解股东和持份者的看法),并每年检讨该政策以确保其成效?


有助小股东对其公司管治了解

问题9
您是否同意我们加入一条《上市规则》条文,要求发行人于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告中披露董事当日出席纪录?


披露董事当日出席纪录对小股东没有意思

问题10
您是否同意我们的建议,删除规定非执行董事的委任应有指定任期的守则条文?

有助提升公司管治水平。

问题11
您是否同意我们在《守则》中详细解释企业管治与ESG之间的关係:
(a)在引言部分阐明两者之间的关係;及(b)在《守则》中有关风险管理的部分加入ESG风险的阐述?

有助小股东对其上市公司的管治上的了解

问题12
您是否同意修订《上市规则》及《ESG指引》,规定《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与年报同步刊发?


本身製作年报,上市公司员工已经很忙。如果同时规定发出ESG报告,反而对年报的质素有影响。本会不同意与年报同步刊发,建议维持目前指引刊发年报后4个月内发出。

问题13
您对本文件附录三及四所示、经重新编排的《守则》的行文措词可有意见? 可有含糊不清或预期之外的效果?

建议加强清楚度

问题14
除了本文件中提及的主题,您认为《企业管治指引信》中可以加入什么内容而可能有助发行人实践《守则》所述原则?

没有意见。

问题15
您是否同意我们建议的以下实施日期?
(a) 所有建议(有关连任多年的独董建议除外):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及

时间太急。建议5年后才实施

(b) 有关连任多年的独董的建议: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

承之前同类的回答,本会是不赞成强制实施独董的连任期限,所以本会对此问题同样不赞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