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諮詢:有關《證監會就打擊洗錢指引展開諮詢》
刊登日期: 2020-12-18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 網上遞交 |
香港鰂魚涌華蘭路18號 | https://www.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consultation/ |
港島東中心54樓 |
致: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敬啟者:
有關《證監會就打擊洗錢指引展開諮詢》回應
問題1:你是否贊同對機構風險評估的定期覆核應至少每兩年進行一次或在發生觸發事件時更頻密地進行?請加以說明。
本會回應:應設定時限定期覆核,或就觸發事件時而進行檢討。本會建議,每年一小檢,兩年深度檢。如果每兩年一次覆核,本會認為未能追得上時代步伐。如果觸發事件(triggering event)的話,便要即時進行補救及檢討。每年一小檢意指,就高、中風險客戶進行檢討,這些客戶存入資金後,與其交易方面有沒有存在合規風險隱患。兩年深度檢意指就整體系統、制度全面檢討。
問題2:你是否認為該經擴闊了的清單所列舉的風險指標示例已夠全面?請說明你的看法。
本會回應:本會認為已經夠全面。
問題3:你是否贊同有關跨境代理關係的條文對證券業的適用範圍?請加以說明。
問題4:對於應用於證券業的跨境代理關係的額外盡職審查及其他減低風險的措施,你是否有任何意見?請說明你的看法。
本會回應:本會未能全面贊成,有關跨境代理關係的條文對證券業的適用範圍。
本會認同需要為證券業的跨境代理關係的額外盡職審查及其他減低風險的措施,但持有不同意見。
本會強調,因為有潛在流失客戶到其他券商風險,及避免代理中介券商反利用客戶盡職審查之名向有關客戶進行宣傳。對等司法管轄區的海外或本地受代理中介券商,雙方有對等的反洗錢規定,理應知道有必要履行盡職審查規定,應信任下家券商(Respondent Instituion)有履行相關盡職審查規定,上家券商(Correspondent Institution)不應該再進一步審查客戶資料。除非是非對等司法管轄區的海外或本地受代理中介券商則必須做額外盡職審查,或可按照沃爾夫斯堡組織做盡職審查問卷(Wolfsberg Questionnaire)。
另外,本會只認為由本地銀行向香港境外銀行建立業務關係時由前者做盡職審查,不是由本地金融服務商(包括券商、資管之類)為上述關係做盡職審查,原因本地金融服務商並不是銀行,沒有銀行業界相關資訊。本地金融服務商基於本地銀行需要履行反洗錢規定,所以信任本地銀行提供跨境銀行服務。
問題5:你對在風險為本的方法下可採取的簡化及更嚴格的措施示例的經擴闊了的清單是否有任何意見?請說明你的看法。
本會回應:本會沒有意見。如果能再多加舉例就更加好。
問題6:你對建議的《打擊洗錢指引》修訂本中附錄B所載可疑交易及活動的預警指標示例清單是否有任何意見?請說明你的看法。
本會回應:本會沒有意見。
問題7:你對就准許延遲進行第三者存款盡職審查而設的便利業界的導引是否有任何意見?請說明你的看法。
本會回應:本會歡迎 貴會准許延遲進行第三者存款盡職審查而設的便利業界的導引,也給業界多點彈性空間。同時業界也不應濫用,持牌法團應在以其客戶存入的資金為交易結算前,進行第三者存款盡職審查。
如對此信函有任何查詢,歡迎隨時致電關注行業主任陳志華先生。
敬祝
安康
香港證券及期貨專業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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