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咨询:回应《有关适用于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监管规定的咨询文件》
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布《有关适用于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监管规定的咨询文件》(下称「《咨询文件》」),本会就是次咨询文件提出以下意见。
问题1:
你是否赞同,持牌平台营运者在采取所建议的妥善投资者保障措施的前提下,应获准向零售投资者提供服务?请说明你的看法。
意见1:
本会赞同。香港投资者现时能够在国外市场投资虚拟资产(无论在受监管或未受监管的情况下),而外国政府也允许零售投资者参与虚拟资产投资。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香港应该跟上时代的步伐,及时扩大市场,否则在金融世界日新月异的情况下,香港将会被市场所淘汰,资金亦会加速流出海外,对香港金融业的中长远健康发展不利。当然,在接受新科技资产的同时,必须建立良好有效措施,以确保符合反洗钱合规、监管合规等方面的要求,同时亦要保障投资者的权益,这样才能行稳致远。
问题2:
对于有关一般代币纳入准则及特定代币纳入准则的建议,你是否有任何意见?
意见2:
关于「代币纳入及检讨委员会至少应由主要负责管理主要业务、合规、风险管理及资讯科技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组成」此项,本会认为在实际操作中,这很可能会演变成形式主义。在主要业务、合规、风险管理及资讯科技此等四项核心职能主管(MIC)中,只有主要业务(KBL)必须经证监会审批才能担任负责人员(RO),而其他MIC暂时仅需要向证监会进行通报,这些MIC对代币纳入及检讨均未必具有足够相关知识。虽然建立合适的高级管理层是牌照机构的责任,但对于虚拟资产这类新兴产品,证监会应考虑采用较严紧的资格评定措施来评估MIC的能力。另外,若持牌营运商中的负责四项MIC的人员重叠,他们亦未必能够发挥集思广益的作用。证监会应考虑规定虚拟资产营运商在每项MIC上需要独立的人员,不能重复担任多个MIC职能。
本会同意「一般的代币纳入准则」,但建议证监会日后可增加常见问题或市场教育,提供实例说明,协助零售投资者理解各项准则的规范,保障零售投资者的权益。
关于「特定的代币纳入准则」,本会建议首阶段应只限专业投资者参与,待普遍的零售投资者及虚拟资产营运商更加熟悉「一般的代币纳入准则」后,再适时放宽。
问题3:
如证监会有意允许零售投资者使用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那么从投资者保障的角度来看,你认为应要实施甚么其他规定?
意见3:
本会认为现时对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作为起步点的规管已足够,万丈高楼从地起,金融市场总会不断前进,永不停步,这亦是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特点。不过,本会建议证监会或政府部门可投放资源,为零售投资者提供类似持牌人士的持续专业进修课程(CPT),甚或提供问卷形式的考试,既可提高零售投资者的相关知识,亦可保障零售投资者的权益。
问题4:
对于允许结合使用第三者保险及持牌平台营运者或与其属同一公司集团旗下法团拨出的资金的建议,你是否有任何意见?你是否有任何其他建议?
意见4:
目前,在同一公司集团下,可能有多个不同持牌机构同时从事受规管活动,如早前《适用于从事期货合约交易的持牌人的风险管理指引》的咨询文件一样,每一持牌机构的资产不能与同公司集团下的其他持牌机构共同计算,应独立计算和管理,各持牌机构的营运资金亦必须要分开,作为以有效地管理风险。此操作的核心逻辑为,在同一经济生态系统下,各自的风险必须得到有效分隔,以减低关连机构之间潜在的利益衝突问题。同样地,若采用第三者保险结合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关连方的资金,为保障客户的资产,必须将这些资金以信託方式成立,并託管于独立第三方且具备相关牌照资质的信託公司。此外,这些信託公司也应采用类似现行持牌机构对财政资源规则(FRR)报表中的要求,定期向证监会提供有关数据,以主动形式管理。
问题5: 对于持牌平台营运者应如何划拨该等资金,你是否有任何提议(例如,拨入持牌平台营运者的公司帐户,或设定代管安排)?请详细说明你所建议的安排,及有关安排所提供的保障如何能提供与第三者保险相同的保障水平。
意见5:
本会认为应参照现有持牌机构就各项处理客户资产、客户资金、FRR等持之有效的机制,公司管理帐目和客户代管帐目必须要分开。关于第三者保险,保险商可自行决定承担保障水平,但由于缺乏历史数据及边际风险的认知,保险商初期或未必敢于承保或只能提高保费。然而,随时间及市场演变,以及未来虚拟资产经营商的各项合规数据增加,保费上必有下调空间,就像传统金融机构的责任保险(包括金融机构的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责任保险)经历的演变一样。如第55段所言,若因虚拟资产经营商未能投保,则证监会必须大幅修改保险规定,这可能对其他持牌机构造成不公。
另外,如本会于问题4提及,该信託必须成立于独立第三方且具备相关牌照资质的信託公司,该信託公司亦应按现行持牌机构对FRR报表中的要求,定期向证监会提供有关数据,以主动形式管理。
问题6:
对于哪些技术方案能够有效地纾减与保管客户虚拟资产(尤其是以线上储存方式持有虚拟资产)有关的风险,你是否有任何提议?
意见6:
为了让监管机构和投资者能够随时查阅虚拟资产经营商的财政状况,本会认为虚拟资产经营商除了可采用独立审计、托管在独立托管机构等方式外,还可采用储备证明(Proof of Reserve, “POR”)的措施和机制,让监管机构和投资可随时查阅虚拟资产经营商的财政状况。同时,虚拟资产经营商亦应定期委託合资格的专业人士进行独立的区块链审计(Chain Audit),并发出合规证书(Compliance Certificate),此证书亦应作为类似现时审计师对持牌机构进行年度审计时向证监会提交独立报告中的其中一项。
另外,亦可配合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 “CBDC”)的发展,要求虚拟资产经营商的部份资金,必须以CBDC形式,存放于证监会的指定地方或机构。
问题7:
如持牌平台营运者可提供虚拟资产衍生工具交易服务,你会建议采纳哪一种业务模式?你建议推出哪类虚拟资产衍生工具供投资者买卖?目标将会是哪类投资者?
意见7:
现时以全球受到监管的虚拟资产交易市场作为参考,允许进行虚拟资产衍生工具交易的地方相对较少,正因现时此类型资产的特性非常波动,除了对冲的作用外,也很容易出现炒作,甚至过度投机等现象,对于零售投资者而言,未见其利,先见其害。若先以专业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作为第一步,应采用类似现时计算证劵集中度、最大风险敞口以及衍生工具槓桿比例限制等措施,对虚拟资产衍生工具的敞口进行风险管理。同时,对于虚拟资产的种类,亦应设立量化指标作为选择的基准,例如流动量、成交量、机构投资者于市场中份额等数据,每月定期覆核各挑选因素,当证监会掌握足够相关数据后,再逐步放宽至其他类型投资者。
问题8:
对于如何在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条款及条件》中的其他规定纳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内的同时对其加以改良,你是否有任何意见?
意见8:
前称的《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或现称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条款及条件》是在2020年12月出台。本会相信当时证监会仅考虑让专业投资者参与虚拟资产交易,并没有考虑到零售投资者,且过去发生多项负面事件。若未来考虑让零售投资者参与交易,监管规定将大幅不同。因此,本会认为证监会必须就整体进行系统性检讨,并考虑将其纳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内。
问题 9:
对于《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打击洗钱指引》第12章当中有关虚拟资产转帐的规定或任何其他规定,你是否有任何意见?请说明你的看法。
意见9:
本会认为应严格遵从财务行动特别组织(FATF)中的转帐规则(Travel Rule) 要求,否则整个虚拟资产行业可能因未能满足Travel Rule而失去与符合合规标准的国际业务伙伴进行合作的机会。
问题10:
你对《证监会纪律处分罚款指引》是否有任何意见?请说明你的看法。
意见10:
本会对该份指引并无异议,但鉴于虚拟资产交易市场涉及的地区相对较广,建议证监会需谨慎评估各项措施是否能适用于其他国家或地区。
如对此信函有任何查询,欢迎随时与本人(电话: /电邮: )或关注行业部主任黄海乐先生(电话: /电邮: )联络。
敬祝
安康
香港证券及期货专业总会
会长
陈志华 敬上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