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經事務科於2020年11月3日發表《有關香港加強打擊洗錢立法建議諮詢公眾》回應
刊登日期: 2021-01-13
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經事務科於2020年11月3日發表《有關香港加強打擊洗錢立法建議諮詢公眾》回應
問題1: 你是否同意香港應繼續根據國際標準,致力加強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以維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和安全廉潔營商地區的地位?
回應1: 本會同意於合理範圍內繼續根據國際標準,合適地加強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以維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和安全廉潔營商地區的地位。
問題2: 你是否同意在進行這次修例工作時應按照特別組織的標準設立有效制度,減低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和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並盡量減低業界的合規成本在兩者中取得平衡?
回應2:本會同意。就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必須與現時金融機構反洗錢標準看齊。但就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而言,不能以3.2段提到《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參考指引》(「《參考指引》)以金融機構反洗錢系統應用在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因為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面對是少數批發商及多數是零售商,本身客戶不需要開立帳戶,只是一般散客,就《參考指引》提到第6節進行客戶盡職審查及第7節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的指引,這是金融機構的規矩,但是就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而言是不設實際,提升了銷售過程上不必要的舉動,難道售出一件貨物後,要長期追蹤客戶的活動嗎?還有,賣出一件貨物,要進行繁瑣的實益擁有人盡職審查,實在沒有必要。
但就發行、贖回金粒金條等等類似商業活動而言,為加強打擊洗錢活動,可以在貨物上刻上商號,而客戶擬向商號賣出/商號贖回貨物時,客戶須提供單據以作證明。這類封閉式系統運作可加強打擊洗錢活動所關注。
就貴重金屬交易商而言,應該就「倫敦金」投資活動一併納入規管。
問題3:你是否同意將經營虛擬資產交易所納入受規管的虛擬資產活動?
回應3:本會同意。
問題4:你是否同意虛擬資產的擬議定義?除封閉式、有限用途產品外,是否需要豁免其他數碼產品?
回應4:本會同意。對於是否需要豁免其他數碼產品,只要是具投資功能的數碼產品,不應豁免。
問題5:私人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應否被納入規管?
回應5:本會同意以證監會第七類受規管活動牌照納入規管。
問題6:你是否同意只容許香港成立的公司申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
回應6:本會同意,並以證監會第九類受規管活動牌照,並於牌照內加入條件納入規管。
問題7:基於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性質和風險,是否需要在適當人選準則下加入其他要求?
回應7:本會同意就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性質和風險,需要在適當人選準則下加入其他要求。
問題8:應否增訂其他規管要求,以減低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風險?
回應8:因虛擬資產透明度低、公眾對這些產品普遍認知不足,基於保障公眾,本會同意應增訂其他規管要求,以減低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風險。
問題9:你認為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牌照應屬開放式還是需要定期續牌?
回應9: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與目前其他證監會受規管活動業務,按比例歷史相對很小,本會認為,應需要定期續牌,藉以觀望虛擬資產服務的發展。有待長時間後,可更改與目前證監會受規管活動牌照一樣做法。
問題10:你是否同意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牌照的豁免安排和給予180天的過渡期?
回應10: 本會認為不應給予過渡期,防止這180天有任何挑戰灰色地帶行為損害公眾。
問題11: 你是否同意禁止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外的其他人向香港公眾積極推廣任何虛擬資產交易業務,以保障投資者?
回應11: 本會同意。
問題12: 你是否同意針對無牌進行虛擬資產活動的刑罰需具有足夠的阻嚇作用?
回應12: 本會同意,但對公訴方面程序定罪,可被監禁兩年及罰款,監禁兩年實在太短,因涉詐騙,應與詐騙罪看齊,詐騙罪可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四年。
問題13: 你是否同意擬議的罪行,包括任何人士為誘使他人購入或出售虛擬資產作出虛假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
回應13: 本會認為以進行詐騙罪公訴。
問題14: 你是否同意賦權覆核審裁處處理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就證監會所作出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回應14: 本會同意。
問題15: 你是否大致同意參照特別組織的規定和海外法例所訂立的「受規管活動」的範圍,以及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的相關定義?
回應15: 本會同意。
問題16: 註冊制度應否納入其他涉及貴重金屬、寶石、貴重貨品和貴重資產工具的商業活動?
回應16: 本會同意。
問題17: 你是否同意設立兩級註冊制度的建議,以甄別會及不會進行大額現金交易的交易商,而後者只須合乎簡單的註冊要求,前者則須遵守現時適用於其他指定非金融業的法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要求?
回應17: 本會同意。但就買賣金粒而言,所有交易商只接受現金交易,應考慮到這一點,相信絕大多數是第二級牌照。本會另外建議,需制定相條例予業界遵守。
問題18: 你是否大致同意第一級及第二級註冊的相關要求,包括第二級註冊須每三年續牌?
回應18: 建議發牌頭十年,應每年續牌,對行業發展進行觀望。之後視情況,放寬續牌年數。
問題19: 你是否同意受《打擊洗錢條例》規管的金融機構進行附屬於其主要業務的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時,可獲豁免註冊?
回應19: 本會同意。
問題20: 你是否同意非經常在港的境外交易商毋須註冊,只須申報現金交易,而違規者會被檢控?
回應20: 本會不同意,恐怕有人藉此漏洞進行違法活動。應參考證監會短期牌照方法,向這些境外交易商註冊或登記。
問題21: 你是否同意為現有交易商提供180天的過渡期和當作為註冊的安排,以協助他們適應註冊制度?
回應21: 與上述回應10不同,較少有關公眾利益,可以提供180天的過渡期和當作為註冊的安排。
問題22: 你認為擬議刑罰是否足以阻嚇在沒有註冊的情況下經營貴重金屬及寶石業務?
回應22: 本會同意。
問題23: 你是否同意第二級註冊交易商如不遵守《打擊洗錢條例》所訂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須受到與其他指定非金融業相同的行政處分,但毋須受到刑事制裁?
回應23: 本會不同意毋須受到刑事制裁。
問題24: 你是否同意賦權審裁處處理有關人士就註冊主任所作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回應24: 本會同意。
問題25: 你是否同意政府建議的雜項修訂,以處理相互評估報告及其他與特別組織有關的技術性事項?
回應25: 對於4.3段所述有關放寬前政治人物方面,本會有所保留。有不少看似前政治人物,雖然已退下職政治職務,但仍然活躍於政壇,有關人物的風險評估仍然不低。
對於其他方面沒有意見。
敬祝
安康
香港證券及期貨專業總會
理事會
謹啟
2021年1月30日
問題1: 你是否同意香港應繼續根據國際標準,致力加強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以維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和安全廉潔營商地區的地位?
回應1: 本會同意於合理範圍內繼續根據國際標準,合適地加強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以維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和安全廉潔營商地區的地位。
問題2: 你是否同意在進行這次修例工作時應按照特別組織的標準設立有效制度,減低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和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並盡量減低業界的合規成本在兩者中取得平衡?
回應2:本會同意。就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必須與現時金融機構反洗錢標準看齊。但就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而言,不能以3.2段提到《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參考指引》(「《參考指引》)以金融機構反洗錢系統應用在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因為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面對是少數批發商及多數是零售商,本身客戶不需要開立帳戶,只是一般散客,就《參考指引》提到第6節進行客戶盡職審查及第7節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的指引,這是金融機構的規矩,但是就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而言是不設實際,提升了銷售過程上不必要的舉動,難道售出一件貨物後,要長期追蹤客戶的活動嗎?還有,賣出一件貨物,要進行繁瑣的實益擁有人盡職審查,實在沒有必要。
但就發行、贖回金粒金條等等類似商業活動而言,為加強打擊洗錢活動,可以在貨物上刻上商號,而客戶擬向商號賣出/商號贖回貨物時,客戶須提供單據以作證明。這類封閉式系統運作可加強打擊洗錢活動所關注。
就貴重金屬交易商而言,應該就「倫敦金」投資活動一併納入規管。
問題3:你是否同意將經營虛擬資產交易所納入受規管的虛擬資產活動?
回應3:本會同意。
問題4:你是否同意虛擬資產的擬議定義?除封閉式、有限用途產品外,是否需要豁免其他數碼產品?
回應4:本會同意。對於是否需要豁免其他數碼產品,只要是具投資功能的數碼產品,不應豁免。
問題5:私人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應否被納入規管?
回應5:本會同意以證監會第七類受規管活動牌照納入規管。
問題6:你是否同意只容許香港成立的公司申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
回應6:本會同意,並以證監會第九類受規管活動牌照,並於牌照內加入條件納入規管。
問題7:基於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性質和風險,是否需要在適當人選準則下加入其他要求?
回應7:本會同意就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性質和風險,需要在適當人選準則下加入其他要求。
問題8:應否增訂其他規管要求,以減低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風險?
回應8:因虛擬資產透明度低、公眾對這些產品普遍認知不足,基於保障公眾,本會同意應增訂其他規管要求,以減低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風險。
問題9:你認為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牌照應屬開放式還是需要定期續牌?
回應9: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與目前其他證監會受規管活動業務,按比例歷史相對很小,本會認為,應需要定期續牌,藉以觀望虛擬資產服務的發展。有待長時間後,可更改與目前證監會受規管活動牌照一樣做法。
問題10:你是否同意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牌照的豁免安排和給予180天的過渡期?
回應10: 本會認為不應給予過渡期,防止這180天有任何挑戰灰色地帶行為損害公眾。
問題11: 你是否同意禁止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外的其他人向香港公眾積極推廣任何虛擬資產交易業務,以保障投資者?
回應11: 本會同意。
問題12: 你是否同意針對無牌進行虛擬資產活動的刑罰需具有足夠的阻嚇作用?
回應12: 本會同意,但對公訴方面程序定罪,可被監禁兩年及罰款,監禁兩年實在太短,因涉詐騙,應與詐騙罪看齊,詐騙罪可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四年。
問題13: 你是否同意擬議的罪行,包括任何人士為誘使他人購入或出售虛擬資產作出虛假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
回應13: 本會認為以進行詐騙罪公訴。
問題14: 你是否同意賦權覆核審裁處處理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就證監會所作出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回應14: 本會同意。
問題15: 你是否大致同意參照特別組織的規定和海外法例所訂立的「受規管活動」的範圍,以及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的相關定義?
回應15: 本會同意。
問題16: 註冊制度應否納入其他涉及貴重金屬、寶石、貴重貨品和貴重資產工具的商業活動?
回應16: 本會同意。
問題17: 你是否同意設立兩級註冊制度的建議,以甄別會及不會進行大額現金交易的交易商,而後者只須合乎簡單的註冊要求,前者則須遵守現時適用於其他指定非金融業的法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要求?
回應17: 本會同意。但就買賣金粒而言,所有交易商只接受現金交易,應考慮到這一點,相信絕大多數是第二級牌照。本會另外建議,需制定相條例予業界遵守。
問題18: 你是否大致同意第一級及第二級註冊的相關要求,包括第二級註冊須每三年續牌?
回應18: 建議發牌頭十年,應每年續牌,對行業發展進行觀望。之後視情況,放寬續牌年數。
問題19: 你是否同意受《打擊洗錢條例》規管的金融機構進行附屬於其主要業務的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時,可獲豁免註冊?
回應19: 本會同意。
問題20: 你是否同意非經常在港的境外交易商毋須註冊,只須申報現金交易,而違規者會被檢控?
回應20: 本會不同意,恐怕有人藉此漏洞進行違法活動。應參考證監會短期牌照方法,向這些境外交易商註冊或登記。
問題21: 你是否同意為現有交易商提供180天的過渡期和當作為註冊的安排,以協助他們適應註冊制度?
回應21: 與上述回應10不同,較少有關公眾利益,可以提供180天的過渡期和當作為註冊的安排。
問題22: 你認為擬議刑罰是否足以阻嚇在沒有註冊的情況下經營貴重金屬及寶石業務?
回應22: 本會同意。
問題23: 你是否同意第二級註冊交易商如不遵守《打擊洗錢條例》所訂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須受到與其他指定非金融業相同的行政處分,但毋須受到刑事制裁?
回應23: 本會不同意毋須受到刑事制裁。
問題24: 你是否同意賦權審裁處處理有關人士就註冊主任所作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回應24: 本會同意。
問題25: 你是否同意政府建議的雜項修訂,以處理相互評估報告及其他與特別組織有關的技術性事項?
回應25: 對於4.3段所述有關放寬前政治人物方面,本會有所保留。有不少看似前政治人物,雖然已退下職政治職務,但仍然活躍於政壇,有關人物的風險評估仍然不低。
對於其他方面沒有意見。
敬祝
安康
香港證券及期貨專業總會
理事會
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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