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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建议修订《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的咨询文件

有关建议修订《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的咨询文件

刊登日期: 2025-04-08
 
香港鲗鱼涌华兰路18号 电邮送递
港岛东中心54楼 SMLR.Review@sfc.hk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关于: 有关建议修订《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的咨询文件

问题 1:
证监会建议容许对上市申请人施加在上市时及之后持续适用的条件。请就此发表意见。请述明你的看法并提供理由。

回覆:
在现行上市申请审批制度下,香港交易所公开发布了上市规则及不同的上市指引,让上市申请人有依据遵守,而提供上市服务的专业中介顾问(如保荐人、律师、会计师)也有合适参考从而向上市申请人提供合适意见。

假如证监会考虑对上市申请人施加在上市时及之后持续适用的条件时,理应严格参考香港交易所公开发布了上市规则及不同的上市指引,或再公布证监会新的相关上市规则及指引,让上市申请人及专业中介顾问有理据可依,而绝非单凭证监会「主观地」提出适用条件,让市场无所适从,若条件过细(如干预经营决策),更可能变相赋予证监会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引发市场对「行政干预」的担忧,变相提高上市门槛。

另外,亦需考虑增加条件对企业负担是否合适?对于一些小型企业或新兴企业来说,满足持续适用的条件可能会增加其成本和负担。例如,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可能需要企业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准备相关资料,这可能会对企业的日常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建议证监会施加新条件时,应平衡市场监督及门槛成本,以免过度监管,阻碍新上市申请,并进一步打击市场持份者参与、打击市场成交量及流动性。

问题 2:
证监会建议容许撤回《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 6(2)条所指的反对通知。请就此发表意见。请述明你的看法并提供理由。

回覆:
同意。令上市程序的时间减少、效率提高。现行制度下,一旦发出反对通知,发行人需通过冗长的上诉程序(如上市覆核委员会)解决争议。若允许监管机构在发现新证据或申请人补正资料后撤回通知,可避免不必要的行政资源浪费,加速合规企业的上市进程。

问题 3:
请就以下建议发表意见:
(a) 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新增第 7A 条,让证监会可据此向上市发行人施加条件;及
(b) 可根据新的第 7A 条对上市发行人施加条件的理由。

回覆:
在现行制度下,证监会可根据《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 8(1)条,基于某些理由指示联交所暂停特定证券的交易,例如当证监会认为公众可能会根据在要项上属虚假、不完整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作出投资决定,或认为对维持一个有秩序和公平的证券市场来说是有需要或合宜的,作出暂停交易指示的一个理由是防止潜在投资者成为企业失当行为的受害人。本会认为新的第 7A 条有助提升监管灵活性:在发现潜在问题时,可要求发行人加强披露或采取补救措施,而非直接停牌,减少市场波动;另一方面,亦有助降低投资者损失风险:通过即时纠正措施(如独立估值报告、额外披露)保障投资者知情权,避免因停牌导致流动性冻结。

所以新增第 7A 条,让证监会可据此向上市发行人施加条件,更清晰列明证监会跟进行动的依据。惟建议证监会向有关上市发行人在施加条件前,必须提供具体的「事实依据」及「影响评估」,以增强透明度及让公众瞭解施加条件的背景。

问题 4:
你认为附录 2 所载的註释能否帮助发行人及其顾问了解对《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的建议修订的范围和目的?请就本咨询文件附录 2 所载的註释草拟本发表意见。

回覆:
附录2主要列明范围和目的原则,建议
 
  1. 可参考本咨询文件的第37段和第38段把更多例子及情况整理成一个指引文件,让发行人及其顾问更容易掌握;
  2. 增补术语定义与案例,减少灰色地带;
  3. 公开註释的咨询反馈版本,确保最终文本吸纳市场意见;
  4. 同步发布常见问题(FAQ)或指引,辅助中小型发行人理解新规。
问题 5:
证监会建议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新增第 6(3A)(a)、7A(3)及 9(2)(a)条,让证监会可据此修订或撤销其施加的任何条件;以及新增第 6(3A)(b)及 9(2)(b)条,让证监会可据此施加新的条件。请就此发表意见。请述明你的看法并提供理由。

回覆:
让证监会可据此修订或撤销其施加的任何条件,可增加实际执行时的弹性和处理效率。但需要考虑合适的上欣机制来处理上市申请人或发行人不同意证监会施加及不撤销条件时所引发的争议。

若条款未明确条件修订/新增的具体标准,可能导致选择性执法。例如,对同类问题发行人施加不同条件,或频繁变更要求,增加市场不确定性。

问题 6:
证监会建议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新增第 7B 条,让证监会可据此要求上市发行人向证监会提供其为执行其职能而合理所需的资料。请就此发表意见。请述明你的看法并提供理由。

回覆:
同意。现时,证监会已可引用不同条例,向上市申请人及发行人,在上市申请过程或上市后要求资料。新增第7 B条后,证监会可以引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等行政规则直接要求提供资料,而非《证券及期货条例》等证券法例,有助双方处理资料提供效率。

问题 7:
请就以下建议发表意见:
(a) 修订第 9 及 10 条,以(i)简化取消暂停交易(不论是否附带条件)的程序;及(ii)在证监会作出拒绝恢復交易或取消上市的决定前,给予发行人合理的陈词机会;及
(b) 移除《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现行第 9(6)条下有关不得转授证监会在第 9 条下的权力的限制。
请述明你的看法并提供理由。

回覆:
同意。
现行恢復交易及復牌程序下,上市公司应在公布停牌理由时预计復牌时间。对于长期停牌的公司,如主板上市公司证券连续停牌18个月、创业板公司证券连续停牌12个月,联交所可取消公司上市地位。此外,对于进入除牌程序的公司,有明确的阶段和时间规定。如主板公司证券停牌6个月或以上且不符合规定,进入除牌程序第二阶段,有6个月时间提交復牌建议,否则进入第三阶段,再有6个月提交復牌建议,若仍未提交,公司将被除牌。

復牌程序冗长,投资者资金长期被困,部分原因是公司因补交文件、等待监管审批等程序拖延,影响市场效率。 所以(i)简化取消暂停交易(不论是否附带条件)的程序和(ii)证监会董事局便可决定将决定权(例如就恢復交易所需的某项特定客观条件是否已获遵从作出决定)转授给例如证监会的执行董事或某一执行委员会,这有助缩短復牌过程时间,提升程序效率,争取更多时间和机会给予上市公司处理復牌。

问题 8:
如上文第 52 及 53 段所载列,证监会建议上诉审裁处就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上市规则》作出的决定担当覆核机构的角色。请就此发表意见。
请述明你的看法并提供理由。

回覆:
在现行制度下,若上市公司被香港交易所或证监会决定除牌(取消上市地位),该公司可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挑战监管机构的决定。

司法覆核的法律依据
1. 适用法律
- 《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赋予法院审查公共机构(包括联交所及证监会)决定的权力。
-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证监会及联交所的监管权力来源。
- 《上市规则》:虽非法律条文,但法院会考虑其合理性。

2. 司法覆核的适用范围
司法覆核主要审查监管机构的决定是否:
- 越权(Ultra Vires):超越法定权力。
- 程序不公(Procedural Impropriety):未遵循正当程序(如未给予申辩机会)。
- 不合理(Irrationality):决定明显违反逻辑或事实。

过去上市公司申请司法覆核的关键案例
1. 成功案例:中国森林(2017年)
- 背景:中国森林因财务造假被除牌,公司申请司法覆核。
- 法院裁决:香港交易所未充分考虑公司提交的新证据,程序不公,撤销除牌决定。
- 影响:此案确立香港交易所需确保程序公正,不能武断决策。

2. 失败案例:汉能薄膜(2019年)
- 背景:汉能因长期停牌及未能公布财报被除牌,申请司法覆核。
- 法院裁决:联交所的决定符合规则,公司未证明监管机构越权或不合理。
- 影响:法院一般尊重联交所的专业判断,除非明显违规。

3. 近期案例:中国恒大(2023年)
- 背景:恒大因未能补发财报被除牌,公司未提出司法覆核,但市场关注类似案例的可能性。
- 趋势:法院近年倾向支持监管机构,除非有明显程序瑕疵。

司法覆核的挑战与限制
1. 法院尊重监管机构的专业判断
- 除非能证明程序不公或决定极不合理,否则法院通常不会推翻香港交易所或证监会的决定。

2. 司法覆核不审查商业决策
- 法院不会判断「公司是否应该被除牌」,而是审查决策过程是否合法。

3. 时间与成本高昂
- 司法覆核程序可能耗时数月甚至数年,所涉及的法律、诉讼费用成本高昂,而期间公司股票仍停牌,影响股东流动性。

4. 成功后未必能恢復上市
- 即使法院撤销除牌决定,香港交易所或证监会仍可能要求公司重新符合上市条件,未必能立即復牌。

所以,上诉审裁处就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上市规则》作出的决定担当覆核机构的角色,既可省时省钱,是一个合理建议,但需要就《证券市场上市规则》提供更多公开指引及诠释、并就上诉审裁处的构成代表及决策人员的委任更需要公开透明,提升对各界的认受性。

问题 9:
证监会建议移除《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 4(b)及 4(d)条下有关以优先认股方式按股东的现有持股比例发行证券及按照僱员股份认购权计划行使认购权的情况,而该等情况将因此属于“上市申请”的范围之内。请就此发表意见。请述明你的看法并提供理由。

回覆:
同意。证监会应减少干扰公司和僱员股份认购权计划和以优先认股方式按股东的现有持股比例发行证券,这些对股东利益遭到损害的情况较少。

问题 10:
请就本咨询文件附录 1 的参考草拟本内对《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的建议修订发表意见。

回覆:
没有。


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欢迎随时与本人(电话:       /电邮:      )联络或干事方俊辉先生(电话:      /电邮:     )。

敬祝

       安康





香港证券及期货专业总会
会长
陈志华 谨启

2025年4月8日